关于交易纠纷中的”发毒誓“和所谓的“良心”
http://www1.pm001.net/dispbbs.asp?boardid=30&replyid=225576139&id=32285486&page=1&skin=0&Star=20
在我与吴凤英的纠纷中吴凤英多次在公众场合上发毒誓,后又有“邮小票”挑起事端,多次激将怂恿本人也发毒誓。
在公众场合上发毒誓是不文明的行为,和当今时代精神相违背,也违反了网规第四条,用户在发帖时,必须遵守以下规则:不得有不文明用语。
在纠纷中一方自诩标榜自己是良心人,抢占道德制高点,贬低另一方的良心,混淆视听,以此获取有利自己。这种手法实在有些猥琐。
建议以后对在一尘网上公然发毒誓的一律警告处理,蛊惑怂恿发毒誓的也一律警告处理,故意抬高自己所谓良心、恶意贬低对方的也一律警告处理。